第一條 為促進我省高校畢業生就業,引導和鼓勵高校畢業生到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服務,根據教育部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 銀監會《關于完善國家助學貸款政策的若干意見》(教財〔2015〕7號)及省委、省政府《關于扎實推進精準扶貧工作的意見》(甘發〔2015〕9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高校畢業生自愿到我省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就業,連續服務滿三年以上,其學費及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按一定標準給予代償。
第三條 本辦法中高校畢業生是指甘肅省省屬普通高等學校的全日制本??粕ê呗殞W校、民辦高校和獨立學院學生)、研究生、第二學士學位畢業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學習期間已享受全部免除學費政策的學生除外。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艱苦邊遠地區是指《人事部、財政部關于完善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國人部發〔2006〕61 號)中規定的我省14 個市州的縣級人民政府駐地以下地區(不含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駐地)。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基層單位是指我省艱苦邊遠地區域內縣以下(不含縣本級、城關鎮)機關和國有企事業單位。具體包括:
(一)鄉鎮機關、農村中小學校、國有農(林、牧、漁)場、農技推廣站、畜牧獸醫站、鄉鎮衛生院、計劃生育服務站、鄉鎮文化站等;
(二)工作現場地處艱苦邊遠地區縣以下的氣象、水文、地震、地質、水電施工、煤炭、化工、石油、航海、核工業等中央和地方國有單位艱苦行業生產第一線。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連續服務是指畢業生首次就業單位為上述邊遠艱苦地區基層單位,并連續不間斷服務滿三年。
第七條 學費代償按畢業生在校期間實際交納學費和獲得的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實際金額計算(享受了部分減免學費的應予扣除),本專科生每生每學年不超過8000 元,研究生每生每學年不超過12000 元。
第八條 畢業生連續服務滿三年后,按本辦法規定的程序進行申請和審核,一次性代償。畢業生在校期間獲得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尚未完全歸還的,優先償還貸款余額,結余部分發給畢業生;代償款小于貸款余額時,全部用于償還貸款。
第九條 省財政廳負責將代償所需資金列入預算; 省教育廳負責全省代償工作的指導、督促和管理;市(州)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地代償工作的組織實施與日常管理;高校學生資助管理部門負責本校代償工作的相關管理。
第十條 學費代償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符合條件的畢業生連續服務滿三年后,向就業服務地的縣學生資助中心遞交《甘肅省高校畢業生到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就業學費代償申請表》(詳見附件1),獲得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交由生源地縣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確認貸款本金。申請和審核每年集中辦理一次。個人申請應于當年9 月1 日以前提交。提交申請時應附送以下補充資料:
1、確認就業關系成立的文書(就業協議、勞動合同、聘用錄用文件等)復印件;
2、本人身份證復印件;
3、本人高等學校畢業證書復印件;
4、在校期間所繳納學費或貸款憑證(發票或學校證明)。
(二)縣(市、區)教育局對申請表和附送資料進行審查,于
(三)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通過畢業生所在高校對畢業生學費交納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余額情況進行審查核實,由省教育廳于
(四)省財政廳根據省教育廳批復文件,于
第十一條 省、市、縣財政和教育部門、省屬高校、國家開發銀行甘肅省分行,要確保學費代償資金專款專用,嚴禁截留、擠占、挪用等。學費代償的申報、審批、撥付、發放工作,接受審計和紀檢監察機關以及上級教育、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對弄虛作假, 違反財經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一經查實,除收回代償資金外,將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和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6 年1 月1 日起實施,有效期5 年。